文章详细

[原创]韦XX故意杀人案,如指控成立将被判处无期徒刑,经韦荣奎律师为其辩护后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17日 南宁刑事律师  Tags: 认定,侦查,被告人,辩护,公诉机关


案 情 简 介

 

    作为小镇里的年青人,80后,韦小明的生活方式跟其他同龄人一样,打打工、上上网,顺便泡泡吧.这样的生活对他来说,很是惬意。

    只是,让他困扰的是,在网吧上网终究不如自己有台电脑,网吧人太多,又乱,容易起纠纷.这不,他刚和朋友韦爱国就在网吧里跟镇北的唐玉发生了冲突,仅仅是因为三人座位相邻,唐玉跟人在煲电话粥,影响到了韦爱国看电影的兴致.性子火爆的韦爱国向唐玉提出劝告后,看到唐玉仍我行我素,顿时气往上涌.踢开凳子后左手抓住唐玉的领子,右手扬手就是两巴掌。

    脸上火辣的痛感传来,捂着脸,年少气盛的唐玉自然也不会就此认输,衡量了眼前形势,自己只有一个人,而对方是两人,好汉不吃眼前亏:“你们有种,等着!”

    韦爱国一听就火了,这家伙还敢叫人来报复。正想上去再踹两脚,却被韦小明拉住:好好的,你搞什么

    韦爱国仍旧不愤:“靠,他再拽,我打得他见不得人。”

    “至于吗你火气这么大。他是镇北人,镇北人都护短,刚才他说的话你也听到了,你要小心他找人报复。”

    “切,他有人我就没有人啊。我们镇南人也不是好欺负的。走!去找韦大去!”韦爱国毫不在乎。

    可韦小明有丝犹豫,就为这点事去叫人似乎有点过火。

    看到韦小明犹豫的脸,韦爱国不爽:“是不是兄弟你就眼睁睁看着自己兄弟被打”

    这一顶大帽子扣下来可不得了。镇里的年青人大都讲究一个义字,有难大家帮,有架一起打!反正只是跟去看看,韦小明笑自己太过杞人忧天。

 

    “韦大”的真名叫韦财,镇南韦姓人多,年青人里面他是出了名的讲义气、肯帮忙。果然,韦爱国找到韦财这么一说,他立马拍胸脯:“没说的,你的事就是我的事,我们韦家人绝不能让外姓人欺负。”

    二话不说,韦财把自己的兄弟们叫到自己家中集合,打算到唐玉经常出没的地方去堵他。

    小镇不大,韦小明很快就从“旺仔”处打听到唐玉在“信天游网吧”:“看你是兄弟才提醒你,韦立平也在那,他前几天把塘洪屯的朱大海打了,塘洪屯的人也正说要找他算账呢呢,你可小心点别卷进去了。”

   “那关我什么事,我又不找他。”韦小明觉得“旺仔”大惊小怪。

    回到韦财家,十几个人都到了。“信天游网吧”离韦财家远,韦财让韦小明、韦爱国出去找几部“三马仔”。

 

    正在跟司机谈价钱,韦小明的后背被人拍了一下。“要出去啊”

    韦小明回头一看,是韦庆军和黄鑫、韦昌财,都是平时跟自己玩得不错的兄弟。“唐玉说要打我们,韦大听了生气,叫我们去信天游找他。你不是住塘洪屯吗怎么跑到镇南来了”

   “我们也是在找人,韦立平打了我们屯的人,我们要找他算账。听说他在镇南,所以我们都过来了。”

   黄鑫也有点气愤“那家伙能躲,我们找不到他。”

   想到刚才“旺仔”跟他说的话,韦小明笑了:“人家在信天游网吧,你跑到镇南来找,怎么可能找得到”

   “你听谁说的”

   “旺仔告诉我的,我刚才问他唐玉在哪个地方,他说在信天游,也顺便告诉我这个消息。”

   “靠,难怪!”韦庆军立即掏出手机,通知其他人“我们在镇南移动通信这里,你们马上过来集中,带好家伙。那小子在信天游网吧,我们马上杀过去。”

 

   韦小明发现,塘洪屯的人速度很快,他们这帮人刚到信天游网吧下车,塘洪屯的人就到了。他们这边也有十几个人。镇南人见随后下来十几个气势汹汹的家伙,下意识地围成一团,准备打架。韦小明见他们误会了,赶紧拉住韦财等人,向他们解释:“那帮是塘洪屯的人,前几天他们屯的朱大海被韦立平打了,所以今天他们是来找韦立平算账的。他们打他们的,不关我们的事,不要管闲事。”话没说完,塘洪屯的人就冲进了网吧。

   韦财见人多,就说:“人太多,等他们搞完先,我们再说。韦爱国你们几个进去看着,别让唐玉趁乱跑了。”

 

    听着网吧里传来的阵阵惊呼声、打骂声,守在不同方位的韦小明和韦财等人发现有丝不对劲:网吧里的打骂声越来越小,惊呼声却越来越大,网吧里的人也开始往外涌出来。怎么回事

    没等他想明白,满面惊色的韦爱国从网吧冲出,往他守着的方向冲来。

    他赶紧拦住看似惊慌失措的韦爱国,连声问道:“怎么了怎么了”韦爱国喘着气,在回答韦小明的问话之前先回头看身后,随着他的目光望去,韦小明只看到从网吧里跑出来的一般群众。但韦爱国的样子让韦小明心里一沉:肯定出事了!果然,韦爱国定了定神后没来得及说话,便扯住韦小明的右手,拽着他往前跑。没有防备的韦小明不由自主地踉跄着向前跌去,顾不得自己的狼狈,耳边已经传来一阵惊雷:“韦立平被塘洪屯的人捅死了!!!”

    ……

 

控 辩 交 锋

 

    河池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韦小明以韦立平打了其朋友朱大海为由,决定报复韦立平。案发当晚,韦小明纠集韦财、韦爱国、韦昌财等人,携带凶器从大化镇镇南搭乘三轮车到大化镇镇北寻找韦立平报复。后韦小明发现韦立平在“信天游网吧”内上网后便把消息告诉其他人。后由韦小明、韦爱国、韦昌财把守网吧门口,韦财等人手持凶器冲入网吧朝正在上网的韦立平乱砍乱捅,致韦立平当场死亡。韦小明、韦爱国、韦昌财等八名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

    2008年3月4日,河池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刑诉[2008]6号起诉书指控韦小明、韦爱国、韦昌财犯故意杀人罪,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年8月,河检刑变诉[2008]3号补充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小明、韦爱国、韦昌财与另五名被告人共同犯故意杀人罪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死者韦立平的父母亲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韦小明不服,自己只是跟韦爱国去找与韦爱国有矛盾的唐玉,并不是去找韦立平,而且自己也没有找到唐玉,只是在找唐玉的过程中知道韦立平也在“信天游网吧”,把这个消息跟塘洪屯的人讲了,是塘洪屯的人去砍韦立平,韦立平的死亡跟自己无关,检察院的起诉跟事实不符,自己并没有犯罪。

    韦小明是家里最小的儿子,一向是最受宠的。小儿子突然遇到这种事情,这不得不让韦小明家人操碎了心。尤其是当他们打听到,韦小明要去找的并不是韦立平,韦立平是被塘洪屯的人砍死的时候,韦小明家人激动了。韦小明没有杀人!

    韦小明的家人通过网络搜索,找到了专职的刑事辩护律师——韦荣奎律师。在看到刑事案件辩护专家韦荣奎律师的网站上列出其曾多次为原被判处有罪的被告人洗刷冤屈,使他们被判无罪的实际案例后,他们马上联系了韦律师。感动于那份天下父母心,作为被告人韦小明的辩护人,韦律师接受重托,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全面阅卷,积极调查取证。

 

  一波三折,当律师的观点与当事人观点冲突……

 

    接受委托之初,韦小明的家属要求韦荣奎律师做无罪辩护。经查阅相关资料、证据,会见了韦小明后,韦律师对韦小明涉嫌故意杀人一案有了清晰的认识。根据各被告人口供及证人证言初步分析可以推出本案的案件事实:案发当晚,有两伙人在找人打架,一是韦小明等人要打唐玉;二是韦庆军、韦昌财等人要打韦立平。韦小明在寻找唐玉过程中知道了韦立平在网吧里上网,他把这个消息告诉了韦庆军等人。而韦庆军等人冲入网吧后,韦小明即站在门口看。从分析可知,公诉机关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有误。

    但韦律师却陷入了两难的境地:韦小明明知韦庆军等人要报复韦立平,仍将韦立平在网吧的消息告诉他,从刑法的角度来说,其行为构成犯罪是确定无疑的。这与韦小明家人要求的无罪辩护相冲突。如果按照韦小明及其家人的意思做无罪辩护,那么辩护意见最后很有可能不被采纳,韦小明自首的情节也不能被认定,韦小明更有可能被处以重刑。这样的辩护反而对韦小明大大不利。而若考虑到韦小明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和犯罪后的自首表现,提出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从事实的角度而言,对韦小明会更为有利,也是法院最有可能采纳并得到实行的辩护意见。韦律师把自己的分析告诉了韦小明以及其家人并建议做罪轻辩护。

    韦小明的家属不同意,他们认为,韦小明并不是找死者打架,他一直找的都是唐玉,那么,对于韦立平的死亡,韦小明不需要负责。

    韦律师感到很为难。对于韦小明这个案件,他非常肯定自己的意见能得到合议庭的接受。因为韦小明毕竟起到了为他人指引目标的作用,也是因为韦小明的指路使得塘洪屯的人找到韦立平,韦立平也因此致死,韦小明家属所说韦小明不需要对韦立平的死亡负责这一说法从法律上来说是站不住脚的。但韦小明家属还是说:韦律师,我就要求你做无罪辩护!我也知道无罪辩护不成功的后果,我们愿意承担这个后果。

    一边是家属的坚持,一边是自己的判断,应该怎么办

    最终,韦律师下定决心,自己应该坚持自己的原则,有时候,一味地听从家属的意见并不就是对被告人是最好的结果。韦律师告诉了韦小明家属自己的意见,并表达了自己的态度,提出如果坚持要做无罪辩护,那么宁可不接受委托!

    几经劝说,韦小明家属同意了韦荣奎律师的意见。

    综合所有的材料、证据,最后韦荣奎律师向法院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案件事实方面:1、公诉机关将案发当晚两伙人打架的事实混淆。认定韦小明以韦立平打了其朋友朱某为由,纠集他人报复韦立平。事实上,并没有证据证实韦小明与朱某是朋友,更不存在其帮朱某出气的可能;2、当韦庆军等人冲进网吧后,韦小明仅是站在门口看,还劝告自己找来的人不要参与,并非公诉机关认定的“把守”。且从现有证据看,不足以认定韦小明有带领覃旭等人指认韦立平;3、韦立平被杀一案,事先有人准备刀具,韦立平被砍之前就知道有人要报复他,因此是一起有组织有预谋的案件。对韦小明来说,目前证据足以证实韦小明没有参与砍人,也没有证据证实其参加了案件的预谋准备和组织策划。

    二、侦查机关在办理本案过程中存在问题:1、先入为主。从材料看,在制作笔录时,很多证人的第一份笔录都是讯问笔录而不是询问笔录。侦查机关先入为主地认为被找来的都是犯罪嫌疑人;2、草率行事。从笔录内容看,被问话的人在陈述事情经过时,没有真实反应自己了解的情况,而是添加了主观判断。侦查机关在向多人问话时,相应的事实、行为、情节没有询问清楚,使相互供述无法印证,导致无法根据相关人员口供作出清晰的判断。在认定事实时,还出了张冠李戴的错误,将与韦小明等人发生纠纷的唐某认为是韦立平。

    三、韦小明的表现:1、本案中,参与砍人的各被告人只有伤害的故意,没有杀人的故意,应定性为故意伤害案,韦小明也应以故意伤害罪定性;2、韦小明是从犯,案发当晚,韦小明将韦立平在网吧的消息通知韦庆军的行为在本案中作用不大,因为即使不通知韦庆军,其也能找到韦立平。因此,依法应认定韦小明是从犯,公诉人认定其为主犯并列其为第一被告与事实不符;3、韦小明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在法庭上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

 

判 决 结 果

 

    2008年12月17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韦小明依法减轻处罚,一审判决韦小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最终,韦荣奎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得为法庭所采纳,检察院指控韦小明为八被告人中的首犯,经韦律师辩护,韦小明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次要作用,是从犯,在八被告人中排名第五位。

    韦小明及其家属对判决结果表示接受。

 

 

韦小明涉嫌故意杀人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并征得韦小明本人同意,指派我们担任韦小明的一审辩护人。经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和开庭审理,辩护人对韦小明涉嫌故意杀人一案有了清晰的认识。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对韦小明的指控没有事实根据,证据严重不足,不能认定韦小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我们认为,本案的事实是清楚的,韦小明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韦小明在本案中情节轻微,是从犯(帮助犯),同时应认定韦小明投案自首,因此在量刑时应依法对韦小明减轻处罚。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起诉书中认定:韦小明以韦立平打了其朋友朱大海为由,纠集韦爱国、韦昌财和韦财、韦强、韦庆军、林平之等人,携带凶器从大化镇南到镇北寻找韦立平,伺机对韦立平报复行凶。后韦爱国和韦小明发现韦立平在‘信天游’网吧内上网,即把消息告诉随同而来的韦昌财、韦庆军、韦财、韦强、林平之等人。后由韦小明、韦爱国、韦昌财把守网吧门口,韦庆军、韦财、韦强、林平之等人持凶器冲入网吧向韦立平身上乱砍乱捅。

    针对起诉书所认定的韦小明的行为,可归纳为以下三点:

    1.韦小明纠集他人携带凶器找韦立平伺机报复行凶;

    2.韦小明把韦立平在‘信天游’网吧的消息告诉韦庆军等人;

    3. 韦小明把守网吧门口;

    公诉机关的上述认定是否有事实依据据以认定的证据都有那些目前韦庆军等部分涉案人员没有到案,没有他们的口供。那么,在现有证据的基础上,可以确认的事实有哪些呢公诉机关指控韦小明故意杀人,那么,韦小明杀人的动机、目的是什么案发当晚韦小明都实施了哪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公诉机关把韦小明认定为主犯,并作为第一被告起诉。那么,韦小明在案件中起到什么样的作用认定其是主犯的根据是什么公诉人认定韦小明的行为不成立投案自首,理由是否充分针对这些问题,辩护人作如下具体分析:

    第一、     本案的基本矛盾、冲突

    一、案发当晚,在e时代网吧,韦爱国打了唐玉两巴掌,双方发生冲突。

    这一事实,有当事人唐玉、韦爱国、韦小明的口供证实,也有目击证人黄萍、黄玲、郑羽的证言证实。认定这一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二、塘洪人朱大海曾经与韦立平发生过冲突,双方之间有摩擦、有矛盾,并且有人扬言报复韦立平。

    与这一事实相关的证据有:

    1.2007年2月28日塘洪人朱大海在公安机关所作的《询问笔录》证实:正月初五晚十一时许,朱大海到东方大世界跳舞时与一男子发生冲突,后被该男子拉出舞厅殴打致眼睛红肿受伤。

    2.2007年3月1日韦昌明(韦立平的朋友)在公安机关所作的《询问笔录》证实:

    ①案发前三、四天的一个晚上,韦立平在东方大世界跳舞时与镇南一男青年发生矛盾,韦立平等人在大世界的通道里殴打该男青年。

    ②韦立平在被砍前两天告诉韦昌明:镇南的男青年因为韦立平在大世界打人,他们要报复韦立平。

    3. 2007年9月4日,检察院办案人员讯问韦小明的《讯问笔录》第5页——韦小明回答:到家在六处、长头发那个人家里,韦庆军说被砍死的人原来在东方大世界打了他们村的人。

    4.多位被告人的口供也证实了他们打韦立平的原因和目的:

    ①韦强的口供——问:你为何要捅那个人答:为了帮朱大海报仇。(详见第2次讯问笔录第4~5页)

    ②林平之的口供——问:你们去网吧砍人的原因答:以前听说被砍的人曾砍我们的一个朋友。(详见第2次讯问笔录第4页)

    ③韦耀的口供——我们去砍韦立平的原因是2007年2月24日左右韦立平曾砍过朱大海。(详见第3次讯问笔录第3页)

    三、韦小明、韦爱国与韦立平之间的关系

    纵观全案,辩护人认为,韦小明、韦爱国均不熟悉韦立平,也没有产生过直接的冲突、矛盾。我们没有看到哪一位证人能够证实韦小明、韦爱国与韦立平之间曾经有过冲突、矛盾。

    第二、本案的一些重要事实和情节

    一、韦小明与朱大海之间的关系。

    纵观全案,我们没有看到能够认定韦小明与朱大海是朋友的证据。我们认为,不存在韦小明帮朱大海报复出气的可能。起诉书中认定:韦小明以韦立平打了其朋友朱大海为由,纠集他人报复韦立平;这一认定明显与事实不符,也没有证据证实。

     二、案发当晚,韦小明确实到镇南十字路口附近召集一帮人到镇北打架;但是,韦小明、韦爱国寻找的是唐玉,而非韦立平。

     韦爱国与唐玉在e时代网吧有摩擦,发生过冲突,双方之间有过节,产生了矛盾,这是不争的事实。唐玉离开时扬言要砍韦爱国,因此,韦小明、韦爱国到镇南找人来打唐玉;这符合青年人争强好胜的心理,也符合类似事件的一般发展规律和特点。在讯问笔录中,韦小明、韦爱国也一直声称,当晚他们要找的人是黄萍的男朋友——唐玉。

    纵观全案,我们找不到韦小明要伤害或杀害韦立平的理由,双方之间无冤无仇,不曾有过摩擦、冲突,没有任何矛盾与过节。如果韦小明故意杀人,就应该有杀人的动机、目的;但是,我们找不到韦小明的动机、目的,这显然不合常理。在侦查机关讯问韦小明的笔录中,我们看到,韦小明多次否认自己组织人员去砍韦立平;法庭上,他也一直都否认公诉人对自己的指控。

    目前的证据可以认定,是韦庆军、韦强、林平之、韦财等人持凶器冲入网吧砍韦立平。韦小明到镇南十字路口招集人员之时,韦庆军等十来个人(大部分是塘洪人)在夜宵摊喝酒;韦财在“天龙”游戏室玩游戏。那么,问题的焦点就是:韦小明对韦庆军等人说过什么话对韦财是如何说的能否据此认定是韦小明到镇南叫他们去砍韦立平针对这一情节,已经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说法如下:

    1.韦昌财(当晚与韦庆军等人在夜宵摊喝酒)的说法——韦小明到我们那里讲:大家跟我到对河(指镇北)打人。林平之附和:去就去,大家一起去……(详见第1次讯问笔录第3页)

    2.韦强(当晚与韦庆军等人在夜宵摊喝酒,中途去上网)的说法——我从网吧出来时正好碰见韦小明对韦庆军等人讲,他在镇北一网吧内看到打朱大海的人了,要不要去找那人报复。韦庆军听后就讲和韦小明先过去看……(详见第2次讯问笔录第2页)

    3.林平之(当晚与韦庆军等人在夜宵摊喝酒)的说法——韦小明突然从“天龙”游戏室过来对我们讲“去了” “去了”。我当时不在意,只听他对人群讲看到什么人了但我没有注意听。这样韦庆军和韦小明等人就上一部三马,黄鑫和“阿龙”去借一部电动车离开,我和韦强、韦耀、韦昌财还在后面吃……(详见第1次讯问笔录第3页)

    4. 韦耀(当晚与韦庆军等人在夜宵摊喝酒,中途去上网)的说法——大约23时左右我在网吧上网,一会儿,韦小明在信天游网吧看见韦立平,于是他就来到镇南夜宵摊叫我们去砍韦立平;我们去砍韦立平的原因是,韦立平曾砍过朱大海。到网吧来叫我的是黄鑫,于是我和黄鑫、林平之等一起坐车去镇北……(详见第2次讯问笔录第2页)

    5.覃旭(当晚与韦庆军等人在夜宵摊喝酒,中途去上网)的说法——见网吧内有人往外跑,我跟出来后遇见黄鑫,他对我说:“快点回去拿东西(指刀),见上次那个人了。”于是我跟他回到住处,用衣服包了四、五把刀,返回镇南十字路口,见到林平之、韦强等,我们一起坐三马仔去镇北……(详见第1次讯问笔录第3页)

    6.韦财(当时在“天龙”游戏室玩游戏)的说法——突然韦小明到我面前讲:“有事了”,我不理他,他就对我讲“你不理我,以后你有事我也不帮你。”并把我玩的机子关掉。这样我就跟他一起出游戏室。……我问韦爱国出了什么事,他告诉我镇北有人要打他,他来镇南找人去报复……(详见第1次讯问笔录第3页和第2次讯问笔录第2页)

    根据前述各被告人的口供,可总结出两种说法:一是当时韦小明叫人去镇北打架;二是韦小明把打朱大海的人(韦立平)在镇北的网吧出现的消息告诉韦庆军等人。对于第一种说法,韦小明一直都不否认,但是,他同时也一直都在声明,当晚他们要打的人是黄萍的男朋友——唐玉。对于第二种说法,根据是韦强和韦耀在侦查阶段的口供。然而,在法庭上,韦耀对此进行了澄清:韦小明到镇南夜宵摊时,他正在上网而不在夜宵摊,他并不知道韦小明说话的具体内容。法庭上,我们针对这一情节讯问韦强,他的说法前后不一致,相互矛盾,不合逻辑;同时,我们看到,只有韦强这样说,其他在场人如韦昌财等人则是另外的说法;对于这种说法,当事人韦小明是不认可的,而另一个对话的当事人韦庆军没有到案,能否单单根据韦强的口供就进行认定辩护人认为,不能认定韦小明在镇南夜宵摊把韦立平的消息告诉韦庆军,因为认定的证据不足。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知道,目前没有一份证据证实韦小明说过要打韦立平之类的话,无人证实韦小明曾经在某时某地某场合说过要打韦立平,我们没有看到这样的证人证言;也就是说,不能认定韦小明到镇南叫人就是要去打韦立平。同时,也不能认定韦小明在镇南夜宵摊把韦立平的消息告诉韦庆军。

    基于以上事实可以知道,公诉机关认定韦小明纠集他人携带凶器找韦立平报复行凶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三、不能认定韦小明、韦爱国在“信天游”网吧对韦立平指认。

    韦小明、韦爱国等人到镇北下车后,有一个找人的过程。根据公安机关所录的口供,对这一事实的经过,有各种各样的说法:

    1.韦昌财的说法:我们一行十几个人到了“信天游”网吧的外面,这时韦爱国过来告诉我们:要打的人韦立平正在“信天游”网吧里面上网,并带我们到网吧里对韦立平进行指认。(详见2007年3月29日,公安机关讯问韦昌财所作《讯问笔录》第3页)

    韦昌财的说法是否属实不属实。在法庭上,韦昌财已经否认自己的这种说法。

    2. 根据讯问韦爱国的笔录,我们发现,关于“指认韦立平”,韦爱国前后有几种并不完全相同的说法:

    第一种说法——我们来到“信天游”网吧对面的电子室,不久就看见韦庆军和几个塘洪屯的人走到“信天游”网吧门口,韦庆军就问韦小明讲:你见到“特宏”吗韦小明讲没见到。后来我们一直在电子室那里,过一会就看见韦庆军带几个人拿刀冲进网吧。(详见2007年3月21日第1次《讯问笔录》第2~3页)

    第二种说法——问:塘洪的人怎样知道“特宏”在网吧内的答:事先韦庆军和那个长头发前面染黄色的人到网吧内找的,他们在网吧外面见到我时还问我是否看到“特宏”。(详见2007年3月30日第3次《讯问笔录》第2页)

    第三种说法——我们一帮人在网吧外面的电子游戏室,韦庆军和一个男青年过来问我“特宏”在哪里,我讲不知道,他自己找了一下就往巷口外走,过了一下韦庆军和七、八个人冲过来,到“信天游”网吧门口即抽刀出来冲进去,里面发生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详见2007年3月31日第5次《讯问笔录》第2页)

    第四种说法—— “特都”问我们讲是否看见韦立平在哪里,“老六”就讲韦立平在“信天游”网吧里面……(详见2007年4月17日第6次《讯问笔录》第1页)

    第五种说法—— “特都”问我们讲是否看见韦立平在哪里,我就告诉他们说韦立平在网吧里面……(详见2007年4月28日第7次《讯问笔录》第2页)

    综合分析韦爱国的上述口供,辩护人认为,虽然其前后几次说法并不完全相同,但是其中有两点可以明确:一、韦庆军等人到网吧门口时,韦爱国没有主动走向前告诉他们说要打的人韦立平在网吧里;二、韦爱国没有带人进到网吧里对韦立平进行指认。

    3 . 韦强的说法:在路口,……韦庆军首先讲,他先进网吧看是否是打朱大海的那个人……韦庆军讲完后,韦小明讲“阿旺”我带你去看。韦庆军就跟韦小明进网吧内……(详见第2次讯问笔录第2页)

    韦强的说法是否有其他证据证实呢对这种说法,韦小明是否认的。我们也没有看到能够印证韦强的说法的证据。

    4 . 韦耀的说法:我们到“乐人谷”茶庄,问覃旭说韦立平在哪里,覃旭说韦小明带韦庆军去看了……(详见第3次讯问笔录第3页)

    但是,韦耀的这种说法没有得到覃旭的印证。而且,综合几个被告人的口供可以知道,韦耀是与覃旭、黄鑫、林平之等一起坐一部车到镇北的;根据覃旭、林平之的口供判断,他们到那里下车后,找人的过程已经结束,他们是一下车就跟随他人进网吧砍人。因此,韦耀的说法与事实不符。

    5. 韦小明的说法:下车后,我们一帮人在信天游网吧一带找黄萍的男朋友,前后找了10多分钟,也不见人影。……(详见第1次讯问笔录第4页)

    根据韦小明的口供,他们找的是唐玉。韦小明一直都不承认参与找韦立平。

    6.其他在场人员关于找人过程和“指认韦立平”的陈述:

    ①韦安宁:到“万家乐”超市旁,一下子就见韦爱国走近我们,韦爱国用手指着“信天游”网吧那条巷对我们讲:那个野仔进那里去上网了。韦爱国就带我们一帮人走进那条巷去。韦爱国就一个人一个网吧一个电子游戏地去找人,有人问韦爱国找见人没有,韦爱国也没有讲……我见“卖仁”、“达都”、“公娘”、“达卫”几个人从夜宵摊方向走到“信天游”网吧门外,“老六”和韦爱国在网吧门口那里,“卖仁”讲人在哪里,韦爱国和“老六”就和“卖仁”讲话,不知讲什么话,“卖仁”就从身上拿一把刀出来冲进“信天游”网吧去,“达都”、“公娘”、“达卫”、韦财这帮人就跟着冲进去……(详见2007年3月3日14时54分至17时38分《询问笔录》第2~3页)

    ②韦宇冲:当时我们一帮人进入“信天游”网吧那条巷子后,韦爱国他们还在找那个他们要砍的人,我就进到“信天游”网吧对面的游戏室……(详见第2次讯问笔录第2~3页)

    我们在电子游戏室转了五、六分钟,有一个高个子留中分头发的男青年过来对站在巷子的一帮人讲:见他了,见他了。他这样一讲,我看见韦财、“阿都”、“公娘”、“土匪”、韦爱国等人立刻冲进“信天游”网吧里面……(详见第1次讯问笔录第3页)

    ③黎龙:下车后,我们就直接走向“信天游”网吧小巷里,韦爱国、“老六”、“特都”、“公娘”等几个就先进网吧去看,不一会就出来跟我们讲,看见韦立平在网吧里面。这样,过5分钟许,我见人冲进网吧里砍韦立平……(详见第1次讯问笔录第3页)

    ④谭星:我们进到“信天游”网吧的那条巷子里面。有一个塘洪屯的人进到“信天游”网吧去找,出  来后讲:“见韦立平在里面,喊他不出来”。然后就有一帮人冲进网吧去……(详见2007年3月3日21时15分至3月4日0时13分《讯问笔录》第3页)

    由于在场人员众多,而且很多人是在走动之中,他们的位置相对分散,每个人关注的事情都不一样,每个人的视觉角度、看到的情节、对事情发生经过的认知并不完全相同,加上在场人员相互之间有的认识、有的不认识,因此,在描述“找人”和“指认韦立平”至“冲进网吧砍人”的过程时,有很多种不尽相同的说法,这是很正常的。经过认真仔细的比较,进行全面的综合分析之后,我们认为,现有的证据可以认定:一、韦庆军等人在网吧门口附近曾经与韦小明、韦爱国说过话;二、至少有一个人(而且是塘洪的人)进网吧找韦立平,之后出来告诉他人,随后才有一帮人冲进网吧砍人。同时,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认定:韦爱国或者韦小明带塘洪的人进网吧指认韦立平。

    四、在得知塘洪人要打架之后,韦小明曾经劝告自己所召集的人员:不要参与塘洪人的事。

    证明这一事实的相关证据有:

    1.韦小明的口供:

    ①我突然见到我们镇南塘洪的有十几个男青年也到信天游网吧那里,看样子也是要打架的,我还跟我们这边的人讲他们打他们的人,我们打我们要打的人,不能管闲事。(详见2007年6月27日14时10分至16时10分《讯问笔录》第4页)

    ②我知道此事后就在信天游网络城前劝告我这一方的人说“塘洪的人要打架,我们不要去帮和参与,不要多管闲事,他们打他们的,不关我们的事”。(详见2007年7月10日9时35分至11时15分《讯问笔录》第2页)

    2.证人证言:

    ①韦宇冲——在进入电子游戏室之前,“老六”对我讲:“这件事是塘洪他们的事,要打由他们去打,不关我们的事”。(详见2007年3月3日10时27分至13时26分《讯问笔录》第3页)

    ②谭星——当晚“老六”在镇南十字路口的电子游戏厅招集了十几个人,并讲这事是塘洪屯的事,我们跟去得了,不要动手,(详见2007年3月3日21时15分至3月4日0时13分《讯问笔录》第2页)

    ③韦安宁——开始到那里时,“老六”对我们一部分人讲:这个事是塘洪的事,我们不动,随便他们。(详见2007年3月3日14时54分至17时38分《讯问笔录》第3页)

    基于上述证据,完全可以确认这样一个事实,即:韦小明曾经劝告自己召集的人不要参与殴打韦立平的事情。

    五、不能认定韦小明组织人员把守网吧门口。

    韦庆军等人冲入网吧时,韦小明在什么位置在做什么阅读韦小明的口供,我们发现他的前后几次陈述是基本一致的,他一直声称当时自己在网吧对面的电子游戏室里。在这一点上,其他在场人员的陈述又是怎样的呢

    1.韦昌财的说法:

    ①“老六”当时怕韦立平逃跑,就对我们十几个人进行了分工,我被安排守住一边路口……“老六”当时站在网吧门口指挥……(详见2007年3月29日17时50分至20时05分《讯问笔录》第4页)

    ②“老六”就跟我们说:防止韦立平逃跑,安排分工守住网吧的门口及门口外通道的左右边,那是一个小巷,“老六”就叫几个人去守右边的巷口,我也跟着过去守。(详见2007年3月31日22时18分至4月1日0时10分《讯问笔录》第3页)

    ③“老六”怕韦立平逃跑,便叫我和韦安宁、黎龙、变态守住网吧右侧路口。(详见2007年4月1日2时40分至5时35分《讯问笔录》第1~2页)

    按照韦昌财在侦查阶段的说法,当时韦小明站在网吧门口指挥,之前还对十几个人进行了分工。这一说法是否属实呢除了韦昌财,其他“十几个人”都是谁呢当时,韦小明是如何分工的都说了些什么话如果韦小明真的对十几个人进行分工,我们应该看到有很多人证实这一情节。而事实上,除了韦昌财,我们没有看到其他人声称自己被韦小明安排、分工把守网吧门口。

    2.一些在场人员的相关陈述:

    ①韦宇冲——A.这帮人冲进去后,我看见“老六”坐在门口外的一部摩托车上,没有进去。(详见20 07年3月3日10时27分至13时26分《讯问笔录》第3页)

    B.问:和你一起在外面看,没有进入“信天游”网吧还有谁答:我和韦安宁,“爱宝”、 “老六”在网吧外面看。(详见2007年3月3日14时15分至15时35分《讯问笔录》第3页)

    ②黄能——问:你们在网吧外干什么答:和韦宇冲,“老六”,还有几个不认识,我们只是站在外面看。(详见2007年3月3日22时35分至23时58分《讯问笔录》第3页)

    ③韦安宁——A.我见那帮人进网吧时,“老六”在网吧门口。(详见2007年3月3日14时54分至17时38分《讯问笔录》第5页)

B.问:韦爱国是否打人答:他是否打我不清楚,当时,我只看见他和“老六”站在网吧门口外的左侧(离网吧门口约1米处)。(详见2007年3月29日22时25分至23时35分《讯问笔录》第3页)

    ④黎龙——韦爱国、“老六”大部分人均在网吧外面守侯,……当时我与韦宇冲、“阿康”、“变态”、“蓝爱宝”等人在网吧门口的右边把守,(详见2007年3月3日23时06分至3月4日0时20分《讯问笔录》第3页)

    虽然黎龙也说自己在把守网吧门口,但他没有说这是韦小明安排的。而且,除了韦昌财和黎龙,再无其他人员说有把守网吧门口的情节。更为重要的是,在法庭上,韦昌财已经否认自己的这种说法。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我们认为,韦昌财关于韦小明组织人员把守网吧门口的说法与事实不符,本案中根本就没有把守网吧门口的情节。因此,公诉机关所作的“韦小明、韦爱国、韦昌财把守网吧门口”的认定与事实不符。

    第三、对本案的一些分析判断

    一、在本案中,有两件事情交织在一起。

    案发当晚,有两伙人在找人打架:一是韦小明、韦爱国组织了一帮人,要打唐玉;二是韦庆军、韦耀等人要打韦立平。当晚这两件事情交织在一起了。很明显,公诉机关把两伙人混同为一伙人,没有把两件事情区分开来。这两件事情应当如此区分:

    第一件事情:案发当晚,韦爱国与唐玉在e时代网吧发生冲突,随后韦小明、韦爱国到镇南召集一帮人,再返回镇北找唐玉打架;但是,最终未找到唐玉,这一架没打成。

    第二件事情:案发当晚,韦庆军、韦耀、林平之等人因为朱大海被打的事情,要找韦立平报复。在信天游网吧,韦庆军等人找到韦立平,于是本案发生。

    根据各被告人在法庭上的供述,对于案发当晚的事情经过,基本脉络大致如下:

1. 当晚22时许,韦爱国与唐玉在e时代网吧发生冲突;唐玉离开e时代网吧,往信天游网吧方向走了。

2. 随后韦小明、韦爱国到镇南召集十几个人,分坐三辆车到镇北。其中韦庆军也一起到镇北,但是,韦庆军的目的是找韦立平,而不是参与韦爱国的事情。

3. 到镇北后,韦爱国去找唐玉,未找到;韦庆军则去寻找韦立平。由于韦庆军没有到案,其行走路线目前无法确定;但可以肯定,韦庆军没有与韦爱国一起找人,而是单独行动。

4. 韦爱国在找人过程中看到韦立平在信天游网吧上网,即告诉给韦小明。

5. 韦庆军寻找韦立平,来到信天游网吧前面,遇见韦小明;韦小明把韦立平在信天游网吧上网的消息告诉给韦庆军。

6. 韦庆军把找见韦立平的消息传回镇南。

7. 黄鑫得到消息后,去找覃旭回家拿刀。

8. 黄鑫、覃旭、韦耀、韦强、林平之等人一起携带凶器坐车到镇北与韦庆军汇合。

9. 韦庆军等冲入网吧砍韦立平,本案发生。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韦财本来是韦小明找来打唐玉的,但是,看到韦庆军等人冲进网吧之后,他也跟着冲进去。韦财在侦查阶段的说法是,当时韦小明、韦爱国在网吧门口瞪了他一眼,他怕事后被韦小明、韦爱国说,所以也跟着冲进去。但是,这个说法没有证人证实;而且,在法庭上,韦财已经否认了这个说法。因此,完全可以认定:韦财并不是受到韦小明、韦爱国的眼光威胁才去砍韦立平。

    二、韦立平被杀案是一起有组织有预谋的案件。

    韦立平被杀一案,不是临时起意的案件,而是一起有组织有预谋的案件。这个判断的根据是:

    第一,事先有人准备了刀具;

    第二,韦立平被砍之前就已经知道有人要报复他。

    就目前的证据而言,犯意如何提起、如何预谋准备、如何组织策划,均无法认定;只有实施、行凶的过程是清楚的,现有的证据足以认定。对韦小明来说,目前的证据足以证实韦小明没有冲进网吧砍人,同时,也没有证据证实韦小明参与了案件的预谋准备和组织策划。

    三、侦查机关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先入为主、草率行事。

   (一)侦查机关先入为主

    从本案的案卷材料来看,在制作笔录时,很多证人的第一份笔录是讯问笔录而不是询问笔录;侦查机关先入为主地认为,被找来的人都是犯罪嫌疑人。

   (二)侦查机关草率行事

    从侦查机关所作笔录的内容来看,笔录中有很多被问话的人的分析、判断;在陈述事情经过时,不能客观地、如实地叙述,没有把自己看到的情况、听到的话语真实地反映出来,而是添加有一些主观判断的内容;对一些明显是听他人说而得来的内容也没有作进一步的说明。同时我们还看到很多这样的情况:侦查机关对某个人问话时,某些事实、行为、情节涉及其他人;但是,在对所涉及的人员问话时,却没有问到相应的事实、行为、情节,相互之间无法印证,无法判断事情的真伪。如此办案,导致本案的很多环节每个人的说法都不一样;对于很多关键的事实、情节,各种各样的说法都有,我们无法根据相关人员的口供作出清晰、明确地判断。

    在查阅本案的卷宗材料时,辩护人发现,公安机关的多份提请批准逮捕书和补充起诉意见书中居然认定:“2007年2月27日晚,韦小明、韦爱国和韦立平发生口角。韦立平离开后,韦小明、韦爱国纠集林平之、韦耀、韦庆军等人寻找韦立平报复。”这明显是把发生在唐玉身上的事情套到韦立平身上。纵观全案,我们没看到能够证明韦小明、韦爱国和韦立平发生过口角的证据,一份证据也没有。在这种明显的事情上都会出错,居然毫无根据地认定案件事实,如此张冠李戴,哪有不出冤假错案的道理

    总之,侦查机关的先入为主、草率行事,直接导致本案事实不清。

    第四、韦小明在本案中的行为

    一、韦小明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应当认定韦小明是从犯。

    1.本案的定性

    本案中,参与砍韦立平的各被告人只有伤害的故意,没有杀人的故意,应当将案件定性为故意伤害案。公诉机关认定本案是故意杀人案,这一认定与事实不符,属于定性错误。

    2.韦小明是从犯

    案发当晚,在信天游网吧前,韦小明把韦立平在网吧里面上网的消息告诉给韦庆军。在明知韦庆军等人要报复韦立平的情况下,韦小明的这一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是,应当认定,韦小明的行为在本案中作用不大。因为,韦庆军一直在寻找韦立平,他已经走到信天游网吧门前,即使韦小明不告诉他,他也很可能会找见韦立平,本案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因此,韦小明在本案中只起到很小的帮助作用,属于次要的辅助作用,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公诉人认定韦小明是本案的组织者,是主犯,并把韦小明列为第一被告,如此认定与事实不符。

    二、应当认定韦小明投案自首

    韦小明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且在法庭上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公诉人关于韦小明不成立投案自首的说法与事实不符。

    综上,我们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对韦小明犯故意杀人罪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希望法庭在确认现有证据的基础上,明辨事实,在认定韦小明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同时,认定韦小明是从犯,并有投案自首情节。我们辩护人建议法庭依法对韦小明减轻处罚。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韦荣奎律师

                                                                                                                                                                                                                                                                                                             200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