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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不愤女友出轨掐死女友!卢XX故意杀人案一审被判死刑,经辩护二审判处死缓!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17日 南宁刑事律师  Tags: 被害人,自首,死刑,立即执行,上诉


案 情 简 介

 

   2006年6月,卢友明与卢小丽相识,年龄相近、兴趣相投的两人很快便对彼此产生了好感并确定了恋爱关系。跟所有陷入爱河的情侣一样,他们恨不得日夜相守, 2007年初两人开始了他们的同居生活。卢友明对女友的百依百顺羡煞旁人,也因此常被周边朋友取笑小心“气管炎”,本以为他们会顺利迈向结婚殿堂。但就是这样一名男子,却传出了其于2007年11月1日将卢小丽杀害的消息,周边人无不愕然。究竟是怎样的原因竟让卢友明对曾深爱过的女子下此毒手

  原来,二人同居初期感情一直不错,为讨卢小丽欢心,卢友明对卢小丽一直百依百顺,卢小丽想要什么卢友明都会尽量满足她的要求。在卢友明看来,不久之后卢小丽便会嫁给他,给自己的老婆买东西,满足老婆的要求是一个丈夫应尽的责任。甜蜜的生活过了不到几个月,便发生了意想不到的变化。

  由于被害人卢小丽家里认为双方“同姓不婚”反对的原因,以及被害人卢小丽认为上诉人卢友明比较内向,在自己的朋友当中不合群,被害人卢小丽觉得没面子,遂与上诉人情感产生的分歧。而又在这个时候,卢小丽认识了别的男子。与内向、不合群的卢友明相比,这名男子显然更能讨她欢心。感情的天平慢慢倾斜,卢小丽开始因小事不满并与卢友明争吵,而且不止一次两次,争吵慢慢升级,最后卢小丽在不断的争吵中提出了要与卢友明分手。

  女友的变化让深爱着她的卢友明非常痛苦,为什么自己的女朋友变得如此陌生一点都不像原来的她于是卢友明开始留心卢小丽的动向,却发现卢小丽经常与一名男子来往,关系非常密切,而卢小丽提出分手的时间,正是在卢小丽认识了该名男子之后的事。这让卢友明不得不接受一个现实:女友变心了。

  但卢友明不愿意放弃,他想挽回两人间的感情,但卢小丽的行动又一次让他失望,甚至达到了绝望的地步。2007年10月30日晚卢小丽彻夜不归,第二天当卢友明生气地质问卢小丽去向时两人又开始争吵。到了11月1日凌晨,当卢友明再次追问卢小丽去向并意图碰触卢小丽却遭到了她的拒绝,气极之下的卢友明失去了理智,双手向了卢小丽的脖子……

  经过侦查,公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将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卢友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并向一审法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卢友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无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判处卢友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令其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

 

 

辩 护 意 见

 

  事关卢友明的生命权,在接受卢某家属委托以后,韦荣奎律师立即会见卢某,到法院阅卷并复印案卷,仔细地审查案卷材料,了解案情。经过仔细审查,韦律师认为:卢友明杀死自己的女友卢小丽,这属于因恋爱矛盾激化而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在本质上,这种犯罪与与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犯罪有诸多共同之处:一是危害后果相对固定在某一个范围内,这种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和其他案件上有很大区别;二是矛盾双方存在一定感情基础,由此引发刑事案件后,行为人往往会因感情因素产生较强烈的自责或悔过心理,这类案件的主观恶性相对其他犯罪要小一些;三是由于双方当事人在共同生活和日常交往中由于对矛盾的方式处理不当,日积月累导致无法调和而走向极端,采用暴力等非法手段来处理,进而引发刑事犯罪案件;四是矛盾双方很难区分彼此间的过错责任。可以说,恋爱关系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延伸。况且现在随着我国婚姻家庭观念的改变,恋人间未领取结婚证而同居的现象比较普遍,卢友明和卢小丽就是其中一例,他们除了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手续外,在其他诸如感情、经济、社会交往等问题上与婚姻家庭成员间的类似问题并无本质区别。一般情况下,这类的恋爱关系如果稳定健康发展就会成为组成婚姻家庭的前期过程,所以,对于本案这种因恋爱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可以参照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予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指出:“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而本案的情形完全符合《纪要》的规定:

  一、被害人卢小丽有明显过错。

  本案的发生是由于被害人卢小丽在没有与上诉人恋爱关系结束前同时就与其他异性交往,关系暧昧,夜不归宿,且案发时用过激语言来激怒上诉人,从而导致上诉人杀害了被害人,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且正是由于卢小丽视感情如儿戏的态度,激化了双方的矛盾,导致了悲剧的发生。可以说,卢小丽对矛盾的产生是有直接责任的。

  二、卢友明平时表现较好,其属于在变心女友的刺激下激愤杀人,应区别于有预谋的故意杀人等情形,甚至在杀人后其产生了自杀的念头,足以证实其的悔罪表现。且其归案后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家属也积极赔偿被害人卢小丽家属的经济损失,有酌定从轻情节。

  三、卢友明有自首情节,上诉人卢友明在作案后已经感到后悔,认为女朋友死了,自己活着也没有什么意义了就搭车往北海市,并发信息告诉亲友已将被害人杀死的事实,之后在亲友的劝说下从北海回到南宁,最后是在自首途中被抓的。由于上诉人自身认知能力的限制,精神又处在极度的混乱之中,只是以传统观点“杀人偿命”来考虑自己的处境,想着自己自行了断。尽管上诉人口头上没有表明一定要自首,但从其行为来看,上诉人并没有像其自己所说去广州,而是在北海还没呆够一个小时就坐车回南宁,显然是受其亲友的劝说才做的决定,以此客观行为可以得知上诉人主观上有自首的意愿因此,根据以上事实可以表明上诉人主观上有自首的意愿,客观上有自首的行为,应认定上诉人卢友明具有自首情节。

  综合以上观点,韦律师提出卢友明的行为属于《刑法》第48条“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的情形,对卢友明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辩护意见。

 

 

判 决 结 果

 

  虽然二审法院没有采纳辩护人提出的上诉人卢友明系自首的法律意见,但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其他三点量刑意见二审法院综合本案的具体情节后予以采纳,认为卢友明所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并做出终审判决:上诉人卢友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以为会被执行枪决,被剥夺生命权的卢友明居然能够枪下逃生,当事人对这样的判决结果表示满意。

 

 

卢友明故意杀人案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上诉人卢友明的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上诉人卢友明的二审辩护人, 本辩护人通过查阅案卷材料,已经对本案发生过程以及相关事实充分了解,对于上诉人卢友明故意杀人罪定性的问题,本辩护人不持异议。但是,本辩护人要向合议庭提供上诉人卢友明罪恶程度相对较轻、依法可给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为此请求合议庭对本人的辩护意见给予高度的重视。

  一、本案发生的根源是上诉人卢友明与被害人卢小丽均没有妥善处理好恋爱中的感情问题所导致,上诉人卢友明是在极度气愤的心情下实施杀人行为的,并且被害人卢小丽对于事件的发生存在严重过错责任。为此,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

  我们从公安机关的侦查材料中可以看到,上诉人卢友明与被害人卢小丽于2006年6月份相识,2007年初双方开始同居,距卢小丽被害双方的感情已历时一年多时间,且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平时双方很少吵架,感情也不错,双方都有论及婚嫁的想法,但由于被害人卢小丽家里认为双方“同姓不婚”反对的原因,以及被害人卢小丽认为上诉人卢友明比较内向,在自己的朋友当中不合群,被害人卢小丽觉得没面子,遂与上诉人情感产生的分歧。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卢小丽没有与上诉人冷静、和谐的沟通双方的情感问题,而单方面实行伤害上诉人情感和自尊的极端做法而与别的异性相好、交往。况且被害人卢小丽又是一个比较好玩的女孩,有很多异性朋友,经常出去玩,在遇害前很长一段时间都没有工作,没有工作就意味着没有经济来源,被害人卢小丽的一切开销都依靠上诉人卢友明买单,事发前一天晚上也就是2007年10月30号晚上被害人卢小丽出去吃饭,上诉人卢友明还送自己的女友去朝阳花园以便其赴约,然而被害人借外出吃饭之际在别处留宿,并骗说上诉人是去其堂姐家住的。第二天当上诉人拆穿其谎言后,被害人卢小丽并未觉得惭愧和内疚且大言不惭的承认“去开房了,你想干吗”,尽管这样上诉人并没有对被害人实施任何过激行为,当天晚上10点钟左右,当被害人要拿棉被去给其在人民公园“华华火锅店”上班的堂弟时,上诉人仍然用电单车送她过去,可见上诉人卢友明是对自己的女友百般呵护,怀有极深感情的。但被害人并没有体会到上诉人对他的情意,在上诉人再次向被害人卢小丽确认其是否出去与其他异性开房事实时,被害人仍然用“我就是去和别人开房,你想干吗”、“我就是去和别人开房,给别人摸,你想怎样” 等言语刺激和伤害上诉人,这极大的伤害了上诉人卢友明情感和作为男人的尊严。如果当时不是被害人卢小丽的言语刺激,上诉人也不会激愤杀害被害人。并且作为一个正常的男人,任何人都无法忍受和自己相处的女人花自己的钱去和别的异性长时间有暧昧关系,并发生性行为,正因为被害人卢小丽的过错,及言语刺激的直接原因最终导致上诉人卢友明激愤杀人,致被害人卢小丽失去生命的惨案发生。

  通过回顾以上事实上诉人与被害人关系和案件发生的整个过程,我们不难看到,被害人卢小丽与其他异性关系暧昧并发生性行为以及用言语刺激上诉人是导致本案发生的一个重要和直接因素。上诉人卢友明由于想挽回双方的情感,希望能与被害人卢小丽感情能够继续维持并进而结婚而一再忍让被害人卢小丽与其他异性的暧昧关系,被害人卢小丽并没有意识到自己行为的过分,还用极端的言语刺激上诉人卢友明,使卢友明本来已经失衡的心态变得让他自已都难以控制,于是本案的危害后果就这样发生了。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杀人是最严重地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犯故意杀人罪在量刑上是很重的。但辩护人认为,本案情况有所不同。本案的发生事出有因,被害人有很大过错,上诉人是在心情极度痛苦和气愤、心态严重失衡的情况下实施的不明智行为,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为此,本辩护人恳请法庭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在量刑上给于上诉人卢友明从轻处罚。

  二、上诉人卢友明有自首情节,依法给予从轻处罚。

  上诉人卢友明在作案后已经感到后悔,认为女朋友死了,自己活着也没有什么意义了就搭车往北海市,并发信息告诉亲友已将被害人杀死的事实,之后在亲友的劝说下从北海回到南宁,最后是在自首途中被抓的。由于上诉人自身认知能力的限制,精神又处在极度的混乱之中,只是以传统观点“杀人偿命”来考虑自己的处境,想着自己自行了断。尽管上诉人口头上没有表明一定要自首,但从其行为来看,上诉人并没有像其自己所说去广州,而是在北海还没呆够一个小时就坐车回南宁,显然是受其亲友的劝说才做的决定,以此客观行为可以得知上诉人主观上有自首的意愿,而上诉人自首的主观意愿也通过此客观行为表现了出来。至于庭审中上诉人否认自己有自首情节主要是认为自己在杀死女朋友之后已万念俱灰,活着对其也没有任何意义了,因此,庭审的一切活动对上诉人也已经无所谓。但是,上诉人在庭审之后想到自己年迈的双亲为其奔走,内心觉得非常内疚,为了给双亲一个坚强生活下去的希望,上诉人觉得应该向法庭如实的说出自己当时的意愿。因此,根据以上事实可以表明上诉人主观上有自首的意愿,客观上有自首的行为,应认定上诉人卢友明具有自首情节,恳请法院对上诉人卢友明依法从轻处罚。

  三、上诉人卢友明归案后,在侦查机关多次讯问中都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态度诚恳,有悔罪表现。

  上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全部犯罪事实,且几次讯问前后连贯,能够相互印证,有利于司法机关迅速查清犯罪事实,上诉人确有悔罪表现。且上诉人卢友明系初犯,平日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案件发生后,上诉人的朋友及家属都对此感到很意外,都不相信上诉人会去杀人,之所以出现上述的情况是情势所逼,是偶然的,其朋友和家属都对上诉人的行为感到惋惜和同情,恳请法院给予从轻处罚。

  四、上诉人对被害人家属积极赔偿的行为。

  上诉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和社会造成的危害,并表示对被害人家属给予补偿,上诉人的家属都生活在都安瑶族自治县。这是属于偏僻、贫穷的少数民族地区,农民一年做到头也不过两三千块钱,甚至还不到这个数。但上诉人及上诉人的家属为减轻被害人家属的伤痛决定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相应的经济补偿,到处东拼西凑筹集了两万块钱,希望尽量降低了上诉人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由此可知上诉人确有悔罪表现,上诉人是完全可以改造的,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本案上诉人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因此,恳请二审法院量刑的时候对上诉人酌情从轻考虑。

  五、本案不属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48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本案中,上诉人平时表现较好,归案后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积极诚恳,被害人有明显过错,且正是由于被害人视感情如儿戏的态度,激化了双方的矛盾,导致了悲剧的发生,显然本案属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情节。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指出:“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因恋爱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可以参照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予以处理。本案上诉人和被害人是在恋爱期间,被害人没有处理好与上诉人的情感关系,被害人卢小丽在没有与上诉人恋爱关系结束前同时就与其他异性交往,关系暧昧,夜不归宿,且案发时用过激语言来激怒上诉人,从而导致上诉人杀害了被害人,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而该案亦属于因“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因此,应当依照《纪要》的相关精神,要慎重适用死刑。

    综上所述,本案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它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有所区别,被害人卢小丽有明显过错,并对矛盾的产生和激化负直接责任,上诉人卢友明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参考并采纳。

                                 

                                 辩护人:韦荣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