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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车主告广深高速不设加油站案二审维持原判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16日 南宁刑事律师  
因广深高速公路没有一处加油站,广州车主赵绍华汽油耗尽,遭遇拖车。赵邵华以广深高速公路服务设施不合标准为由,起诉广深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要求退回一半通行费35元,赔偿拖车费290元。此案经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赵邵华诉讼请求后,赵邵华不服又提出上诉。30日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0年7月21日晚,赵绍华驾驶小轿车,从深圳皇岗入口进入广深高速公路前往广州。行驶到距离广深高速公路广州广氮出口两公里处,车辆燃油耗尽停止行驶,赵绍华拨打122求助,广深珠高速公路广州路政所派出拯救车将赵绍华车辆拖至广氮出口加油站,赵绍华支出拖车费290元。在广深高速公路广氮出口,广深珠公司收取赵绍华高速公路通行费70元。

法院审理认为,赵绍华驾车驶入广深高速公路,接受高速公路通行服务,并向该公路的经营管理单位广深珠公司交纳通行费,与广深珠公司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赵绍华主张广深珠公司有义务提供加油站服务,依据的行业标准及规范,施行起始时间均为1998年之后,且适用于新建和改建公路,但广深高速公路1994年建成通车,也不是改建公路,不适用于上述行业标准及规范。

同时,广东省物价局2010年作出《对赵绍华关于广深高速公路收费问题的答复》中说明,“服务区和加油站暂未作为审核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的因素”。这意味着广深高速公路70元通行费的合同对价并不包括提供加油站服务。

二审法院作出判决,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并无不当,遂予以维持原判。(记者毛一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