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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有哪些条件和程序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16日 南宁刑事律师  
  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保证其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取保候审的对象为(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的。(4)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5)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6)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不能结案?采用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险性的。
  根据刑诉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取保候审的程序如下?
  第一?检察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直接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或者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律师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请?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决定取保候审后?由办案人员填写取保候审决定书和取保候审通知书?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由检察长决定。再由承办人员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保证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告知其各自应当遵守的规定及承担的义务?违反规定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等?并要求其出具保证书?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取保候审的执行。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区别以下情形办理?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接到有关材料后?对采取保证人担保的?及时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对采取保证金担保的?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交纳保证金?并指定其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在取保候审执行过程中?如果被取保候审人违反有关规定?则没收保证金的部分或全部?并区别情形?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变更强制措施。保证人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对保证人罚款。公安机关应将没收保证金、罚款的决定及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检察机关。如果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有关规定?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应将保证金退还?并要求被取保候审人在《退还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字或盖章。
  第三?取保候审的解除、撤销及变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人民检察院决定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的?应当制作解除、撤销取保候审决定书?写明理由及决定事项。决定书应送达被取保候审人?通知执行机关?退还保证金。有保证人的?还应通知保证人?以解除其保证义务。人民检察院决定变更取保候审的?应制作变更取保候审决定书?写明变更理由及变更后的强制措施?原取保候审自然失去效力。变更决定应通知保证人、执行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