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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上门怒打“小三”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16日 南宁刑事律师  
一女子发现丈夫经常与其他女子联系,怀疑丈夫出轨,遂上门怒打与丈夫有密切往来的黄姓女子致其轻伤获刑。日前,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刘晓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刘晓梅在生完孩子坐月子期间发现丈夫李某经常夜不归宿,且经常与一名黄姓女子电话联系。在调查其夫手机通话记录时发现其夫与该女子经常凌晨通话,且通话次数有上百次之多,遂怀疑黄某与其丈夫李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12年4月20日下午,被告人刘晓梅来到泉江镇安下村,在一小卖部内找到黄某,遂用事先准备好的石头对黄某进行殴打,致黄某脸部、头部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黄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

  被告人刘晓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晓梅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能如实供述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其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九个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晓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甲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告人刘晓梅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晓梅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