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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钱办事无下文事件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16日 南宁刑事律师  
轻信他人想通过不正当途径“靠关系”办事,结果不仅没有办成事情,还给自己惹了一身的麻烦。2013年3月4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判令被告刘和军退还原告黄华人民币40000元。

  2010年8月16日,被告刘和军以帮原告黄华儿子办理考录警察工作事宜为由,收取了原告黄华20000元现金,并出具了收条,收条载明:“收到黄华同志人民币贰万元整(办理其子考警工作,未办成功,原数退还)。具收人:刘和军,2010.8.16”。2010年9月6日,被告刘和军通过短信要求原告黄华向其汇款15000元,当日原告黄华通过中国银行向被告刘和军汇款15000元。2010年10月23日,被告刘和军又通过短信要求原告黄华向其汇款,当日原告黄华又通过中国银行向被告刘和军汇款5000元。被告刘和军收取原告黄华款项后,未按双方约定为原告黄华儿子办理有关工作事宜。后经原告黄华多次催要,被告刘和军仍未将收取的款项退还原告黄华,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刘和军归还欠款并支付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原告黄华向被告刘和军支付钱款后,被告刘和军未按约定为原告黄华儿子办理有关工作事宜,因此,被告刘和军收取原告黄华的钱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按约定将所收取的40000元返还原告黄华。因原、被告对退还该款时是否计算利息未进行约定,故对原告黄华要求被告刘和军支付利息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