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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未收回 发包人垫付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16日 南宁刑事律师  
2013年3月1日,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一审审判,依法判处被告江苏某建设工程在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郑某工程款62 300元,被告上饶某实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18日,被告江西某实业公司与被告江苏某建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被告江苏某建筑公司承建横峰县某小区15号楼,约定资金来源为原告预售房款。合同签订后,被告江苏某建筑公司将横峰县某小区15号楼木工工程转包给原告郑某施工。2008年11月29日原告郑某接受江苏某建筑公司技术交底单后便组织人员进场对横峰县某小区15号楼木工工程进行施工。2009年元月中旬,被告江苏某建筑公司由于资金不足工程停工。工程停工后,被告江苏某建筑公司撤离了施工场地。原告郑某等民工及建材销售商因未领到工资及材料款而到县政府上访寻求救济。横峰县新城区建设管理委员会、横峰县劳动监察大队等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处理。经核实,横峰县世纪城二期工程欠原告郑某材料款62 300元。被告江西某实业公司在“世纪城二期工程欠民工工资及材料费用情况”上盖章确认。事后,原告郑某多次向二被告催要未果。原告郑某诉至法院请求调处。
  
  另查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赣民一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对被告江西某实业公司与被告江苏某建筑公司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作出终审判决,被告江西某实业公司应支付被告江苏某建筑公司工程款179.3366万元。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郑某接受被告江苏某建筑公司技术交底单后,组织人员对被告江苏某建筑公司承包的横峰县某小区15号楼木工工程进行施工,施工工程量为建筑面积453平米。因此,原告郑某与被告江苏某建筑公司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被告江苏某建筑公司因资金不足导致工程全面停工,并撤走了全部施工人员。原告郑某与被告江苏某建筑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迫终止。后经横峰县新城区建设管理委员会、横峰县劳动监察大队核实,并经被告江西某实业公司确认,横峰县世纪城二期工程欠原告郑某材料款62 300元,被告江苏某建筑公司作为该工程的承包方应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2011)赣民一终字第41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被告江西某实业公司支付被告江苏某建筑公司179.3366万元,但该款项被告江西某实业公司未履行。因此,被告江西某实业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郑某承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相关法院条文,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